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刑诉-43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辩护与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23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预谋杀害乙,案件提起公诉后,甲本人认罪,承认系有预谋地杀害乙。甲的辩护律师丙审查后认为全案证据链并不完整。问:丙能否为甲作无罪辩护?
可以为甲作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应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免刑事责任的材料与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1. 第一,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不受其认罪态度拘束;
  2. 第二,辩护意见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
  3. 第三,辩护方向可在无罪、罪轻、减免责任中择定,可择定无罪方向。 本案甲虽在公诉后自认预谋杀害乙,但丙审查后认为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链条,证据链尚不完整,其据实发表无罪意见,属正当履行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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