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证据告知义务范围
题干
甲因涉嫌强奸被立案侦查,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乙在核查证据过程中收集到若干有利于甲的新证据。乙收集到的所有有利证据,是否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并非所有有利证据都须告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辩护人的法定告知义务限于三类证据:
- 第一,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 第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 第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本案中,乙律师收集的新证据只有能证明甲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才须即时告知公安机关;其余罪轻、无罪的有利证据,法律并未设定主动告知义务。故须区分证据类型,三类之外的证据可自行决定是否告知。 三类:不在现场、未达年龄、不负责任精神病人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02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