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的要件

刑诉-50 · 辩护与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18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聘请丙律师担任辩护人。丙仅经被害人乙同意,便向乙收集本案材料。丙的做法是否正确?
丙的做法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2款,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 第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2. 第二,经被害人本人同意;
  3. 第三,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本案中,丙律师只取得被害人乙的同意,未取得检察院或法院许可,程序上缺少关键要件,故不能自行向被害人调查取证。 三重许可:办案机关许可+被害人同意+证人同意,缺一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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