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

刑诉-53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辩护与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268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抢劫,聘请律师乙。会见时甲告知:一年前在老家因感情纠纷杀害一名女子并抛尸废井,要求保密;被抓前还与兄弟丙绑架一名女子拘禁于丙家地下室,等家属交赎金。问:乙对上述犯罪信息应如何处理?
对甲告知的两项信息,乙处理方式不同:已实施完毕的故意杀人,乙有权保密;仍在持续的绑架,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律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信息原则上保密,例外时须告知。要件:
  1. 第一,信息源于执业活动;
  2. 第二,一般情形下有权保密;
  3. 第三,属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本案中,甲一年前的杀人已终了,属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信息,已实施完毕的犯罪可不予披露;绑架人质尚被拘禁、赎金未到,正在实施的绑架系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现行犯罪,乙须立即告知司法机关。 保密为原则、告知为例外,限危安、公安及严重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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