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诉-45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辩护与代理 · 案例题 · 常考 · 22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涉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甲想请妻子乙为其辩护。乙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仍在缓刑考验期。问:乙能否担任甲的辩护人?
不可以,乙不能担任甲的辩护人。依据《刑诉解释》第40条:
  1. 第一,受托人须不落入法定禁止情形;
  2. 第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考验期间的人,被列为绝对禁止对象;
  3. 第三,该禁止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许可而例外放宽。 本案甲之妻乙因盗窃被判缓刑四年,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属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之人;甲涉嫌抢劫被立案侦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乙以近亲属身份接受委托,正落入上述禁止范围,故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资格禁止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的人,一律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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