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限制不抗善意相对人
题干
甲公司章程规定,凡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均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张三未履行该程序,即以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春眠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课程合作协议。该协议效力如何?甲公司能否以章程为由拒认?
结论:协议有效,甲公司不得以章程限制对抗春眠公司。依据《公司法》,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性质上属内部规范;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要件:
- 第一,行为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 第二,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内部限制;
- 第三,该限制未经登记公示使其可查。 本案春眠公司对须经董事会审议一事并不知情,属善意相对人,张三的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能依章程内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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