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担保对公司是否生效
题干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未提交任何决议,便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向丙公司的6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甲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定权交给董事会。丙公司能否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结论:丙公司善意时保证合同对甲生效并可请求甲担责;丙非善意时合同对甲不生效力。依据:《公司法》第15条为他人担保应按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1条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要件:
- 第一,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未取得章程指定机关的决议;
- 第二,相对人善意,即已对决议作形式审查;
- 第三,善意则合同有效,非善意则不生效力,公司仅在有过错时赔偿。 本案赵六无决议即签约,属越权代表;丙未索要决议自属非善意。加盖公章即当然约束公司错误。 先查决议,再问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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