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清偿担保请求权

商法-176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决议解散并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两公司平均分担原公司债权债务。分立完成后,债权人诉请甲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其请求能否成立?
债权人无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第222条、《公司法》第223条。
  1. 第一,作出分立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须通知并公告;
  2. 第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财产作相应分割,即财产相应分割;
  3. 第三,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责任。 本案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原债务由乙、丙连带清偿,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债权实现不受削弱,分立程序不因此赋予债权人提前收债的权利,其无清偿担保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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