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清偿担保请求权
题干
甲公司决议解散并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两公司平均分担原公司债权债务。分立完成后,债权人诉请甲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其请求能否成立?
债权人无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第222条、《公司法》第223条。
- 第一,作出分立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须通知并公告;
- 第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财产作相应分割,即财产相应分割;
- 第三,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责任。 本案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原债务由乙、丙连带清偿,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债权实现不受削弱,分立程序不因此赋予债权人提前收债的权利,其无清偿担保请求权。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23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