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辞任未变更登记仍约束公司

商法-95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1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2025年1月辞去经理职务,公司既未另定代表人,也未办变更登记。同年5月甲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250万元借款协议,届期公司未还,反以甲已非法定代表人拒付。问:公司拒付主张能否成立?
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1. 第一,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的,辞去经理职务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此后无权再以代表人身份行事。
  2. 第二,辞任后公司须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本案公司两项均未完成。
  3. 第三,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相对人依工商登记产生的信赖应予保护,签约方属善意相对人。
  4. 第四,甲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借款协议,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不得以己方内部人事变动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10条 《公司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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