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决议担保对公司的效力

商法-09 · 公司法概述 · 案例题 · 必考 · 23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G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议。G未提交任何决议,即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向丙公司借入的款项提供保证,丙公司也未索要决议。该保证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结论:丙公司非善意,保证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甲不担保证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5条担保应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11条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504条越权代表除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外有效。要件:
  1. 第一,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无章程指定机关决议;
  2. 第二,相对人善意,须取得并核对决议文件;
  3. 第三,非善意时合同不生效力,公司仅按过错赔偿。 本案G无决议,丙未索要亦未核对,属非善意。法定代表人签字即等于公司同意错误。 无决议则非善意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30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