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与顺位清偿

商法-72 · 债权申报与清偿 · 案例题 · 常考 · 27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银行向丙公司放贷1000万元,丙以自有厂房设定抵押。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厂房拍卖得款800万元;另有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2000万元,且欠付职工工资。问:乙的债权如何受偿?未获清偿部分如何处理?普通债权如何分配?
乙就厂房变价款优先受偿800万元,未获清偿的200万元转为普通债权,与甲等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要件: 一是债权合法有效并已申报已申报债权; 二是担保物权已有效设立,可就特定财产变价; 三是优先受偿限于该财产变价款; 四是未受偿部分转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时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本案乙只能就800万元优先,余额排队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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