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决议与善意审查
题干
甲公司是乙公司股东。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未经合法授权,擅自以乙公司名义为甲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向银行提交了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银行据此与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问: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结论: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决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构成越权代表。银行仅收到董事会决议即签订担保合同,未审查是否存在股东会决议,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法》第1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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