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对外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
题干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在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为客户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签约,丁公司亦未审查决议。问:该担保合同对甲公司效力如何?
该担保合同对甲公司不产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504条、《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为他人担保应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约时,相对人不知越权代表行为方为有效。
- 第一,章程设定决议要求;
- 第二,代表权已越界;
- 第三,相对人未尽审查。 本案属为他人债务担保,章程要求经董事会决议,乙未出具任何决议即代表公司签约,已超出其代表权限;债权人丁公司未索取、查看决议,主观上难谓善意。故该担保不能约束甲公司。注意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决议主体。口诀:先查章程,再看越权,后审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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