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题干
银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一伪造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钱大公司向银行贷款担保,并提交章程与决议。银行审查后签约,钱大公司酬谢张一50万元。问:张一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如何?
结论:担保行为有效,银大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张一系法定代表人,其以公司名义为钱大公司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伪造决议,构成越权代表。银行已取得并审查公司章程与董事会决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善意相对人,故越权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张一收受的50万元属个人行为,不影响担保效力;公司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5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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