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目的拒绝查账的认定
题干
乙公司股东李某同时经营一家与乙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章程未作例外约定。李某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以核对分红,乙公司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称其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问该拒绝是否合法?
拒绝合法。《公司法》第57条允许公司在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拒绝提供查阅,但须自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细化了三类情形:
- 第一,股东自己经营,或替他人经营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为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账,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三,提出请求前三年内曾借查账向他人通报信息并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李某自营竞争业务,章程与全体股东均无例外安排,落入第一类情形,公司亦在十五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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