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的范围与行权程序
题干
甲有限公司股东张某为核实公司成本,向公司递交书面函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并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场协助。公司以张某持股未满一年为由拒绝。问公司的拒绝是否合法?
公司拒绝不合法。股东知情权以股东身份为门槛,《公司法》第57条未设持股比例或期限要求。要件有三:
- 第一,查阅对象涵盖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凭证纳入;
- 第二,任一股东须书面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
- 第三,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为进行,本人不必到场。 本案张某已递交书面函件并说明核实成本的目的,也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仅以持股未满一年为由拒绝,于法无据。公司拒绝的,须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被拒后张某可提起知情权诉讼。 知情权只看身份,不看比例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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