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前提

商法-132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连年盈利。乙、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发现尚有5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配,遂欲诉请分配。乙、丙应如何在诉讼中实现分红权?
乙、丙不能仅以公司有未分配利润为由诉请分红,须先取得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再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按方案分配。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5条。
  1. 第一,须存在股东会作出的有效利润分配决议;
  2. 第二,该决议中载明具体可执行的分配方案;
  3. 第三,公司拒不执行且抗辩理由不成立。 本案公司虽有500万元税后利润未分,但乙、丙仅查阅账簿,未推动召开股东会、无任何决议,径行起诉将被驳回;应先推动形成具体分配方案再起诉,惟滥用股东权利致不分配并造成损失的,可例外救济。 有效决议、具体方案、拒执无正当理由,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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