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固定分红约定的效力

商法-134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经营水上乐园。甲放弃对项目公司的管理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仅委派一名监事,双方约定:项目公司当年有利润的,须向甲支付固定分红100万元,不足部分次年补足。问:股东之间可否约定甲每年享有固定分红?
股东间固定分红约定有效。就利润分配的比例,全体股东本可另行商议确定,故甲、乙两公司的此项安排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0条。
  1. 第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 第二,以公司有利润为前提;
  3. 第三,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甲、乙作为项目公司的全体股东自愿协商,明确仅在项目公司当年取得利润时才向甲支付固定分红、不足部分次年补足,符合无盈不分规则,也未损及外部债权人利益。但约定有效并不等于履行请求必获支持:若当年无利润或可分配利润低于约定数额,甲请求按约给付仍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固定分红约定有效≠履行必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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