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未载明时分红协议的效力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辉煌有限公司,三方签署《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每年按利润的30%分红;公司成立后制定的章程只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未约定利润分配。该协议第6条在公司成立后效力如何?
该约定有效。依《公司法》第210条,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可由全体股东另行约定。其要件为:
- 第一,协议已依法成立;
- 第二,未被修改或解除;
- 第三,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 第四,不与章程相冲突。 本案中,该分红条款由甲、乙、丙共同签署,公司成立后的章程只就担保事项作出规定、未涉及利润分配,二者并不矛盾,条款亦无违法内容,故不因章程制定而失效,仍约束全体股东。股东投资协议的独立性易混:协议与章程就同一事项冲突时以章程为准;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原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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