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边界

商法-124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1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股东甲在股东会上查阅了公司准备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禁止拍照复制。数日后甲邮寄申请书,要求查阅并复制该报告,公司以其涉嫌同业竞争为由拒绝。公司能否拒绝甲的请求?
公司不能拒绝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请求,同业竞争不属于适格抗辩事由。依据《公司法》第57条,股东知情权按资料性质分层:
  1. 第一,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一类公开性文件,无须书面请求,也不必说明目的;
  2. 第二,只有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才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3. 第三,公司行使拒绝权的前提是有合理根据证明不正当目的,且该前提仅指向账簿、会计凭证;
  4.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不属于商业秘密核心载体。 本案中,甲具备股东资格,申请对象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是否说明目的不影响权利成立;公司援引同业竞争予以拒绝,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提供查阅与复制。易错点:书面请求与不正当目的抗辩只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告可复制、账簿须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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