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之诉的当事人地位

商法-133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17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万城公司,分别持股40%、35%、25%。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未分配利润320万元可供分配,但公司一直未实际分配。甲遂起诉请求万城公司分配利润。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应以甲为原告、万城公司为被告。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规则要点:
  1. 第一,原告为股东;
  2. 第二,被告为公司;
  3. 第三,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本案中,甲是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已决议的利润分配,具备原告资格;万城公司是利润分配义务人,应列为被告;乙、丙同为股东且未起诉,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追加为第三人。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未起诉的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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