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列明与追加

民诉-149 · 当事人 · 必考 · 30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列明规则,以及原告漏列当事人时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处理。
共同被告是否必须一并列明,取决于实体责任的形态。
  1. 第一,连带之债由债权人任意选择被告,一并起诉时即成立必要共同诉讼,如连带保证、产品侵权、共同侵权、挂靠经营。
  2. 第二,补充之债可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但起诉补充责任人时应一并追加直接责任人,如一般保证人、未尽安保义务的管理人。
  3. 第三,以身份或共有为基础的诉讼,法院对漏列主体应依职权追加,如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时追加其余义务人、继承纠纷中通知其他继承人、共有财产被侵害时追加其他共有人。
  4. 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本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劳务派遣致害以用工单位为被告,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在其过错范围内担责。判断口径:先定责任形态,再定当事人能否拆分。参见《民诉法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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