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
题干
甲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乙,主张50万元系借款本息;法院查明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实为商铺经营权转让合同关系,遂将该法律关系性质列为争议焦点组织审理,甲当庭变更请求为解除协议、返还商铺并赔偿损失。法院如此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将法律关系性质列为争议焦点组织审理的做法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法院应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当事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并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要件为:
- 第一,主张性质与法院认定不一致;
- 第二,法院应将其列为焦点问题审理;
- 第三,当事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并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本案中,甲主张的是借贷,法院查明实为甲、乙间商铺经营权转让,属本案属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列为焦点并组织举证辩论并无不当;甲据此变更请求为解约、返还商铺并赔偿,法院准许变更并重定举证期限正确,合同是否成立亦应作为焦点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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