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致害的被告确定

民诉-48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5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建筑公司需要用工,甲劳务派遣公司将无资质、未受培训的丙派往乙处,约定乙管现场、甲管基础事务并发放工资。丙搭脚手架时操作不规范,部件坠落砸伤同场施工的丁,损失18万元,索赔未果。问:丁应以谁为被告?
丁可以仅以用工单位乙为被告,也可在派遣单位有过错时将其一并诉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民法典》第1191条,此类纠纷确定当事人的规则是:
  1. 第一,原则上以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由其应诉并承担侵权责任;
  2. 第二,派遣单位存在选任、培训过错的,仅在过错限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3. 第三,受害人要求派遣单位担责的,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套用:丙由甲派至乙处、受乙现场管理,搭建脚手架属执行工作任务,乙须应诉担责;甲未核查资质、未组织培训,具有选任培训过错,故丁可只诉乙、只诉甲(限于过错范围),或把甲、乙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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