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被告的确定
题干
乙将一辆中巴车卖给甲但未办过户,甲挂靠丙汽运公司经营,由该公司代办运营手续并代缴交强险。甲雇请的司机驾车撞伤行人,被认定负全责。行人起诉索赔。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本案被告为挂靠人甲、被挂靠单位丙汽运公司与交强险承保人,出卖人乙与司机均不列被告 被告为挂靠方、被挂靠方与保险人。依据 《民法典》第1210条、《民法典》第1211条、《民法典》第1213条。
- 第一,车已交付未过户,由受让人担责 受让人担责;
- 第二,提供劳务一方致害,受害方起诉由接受劳务方应诉 接受劳务方应诉;
- 第三,交强险限额内先由保险人赔付 保险人列为被告;
- 第四,挂靠经营,权利人可请求挂靠双方共同担责 挂靠双方同列。 本案中巴车已交付甲未过户,乙非适格被告;司机受甲雇请,致害由甲承受,本人不列被告;丙公司代办手续、代缴交强险,属被挂靠单位,故甲、丙公司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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