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件的适格被告

民诉-49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2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在小区喷泉旁打太极拳,被楼上坠落的花瓶砸伤。警方排查后认定抛物人为六楼住户甲;小区物业丙从未在高层区域安装防坠监控,也未张贴高空抛物警示标识。乙拟起诉索赔,应以谁为适格被告?
乙可以仅以甲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
  1. 第一,义务主体为建筑物管理人;
  2. 第二,该主体须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 第三,责任形态是对直接侵权人赔付不足部分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甲为实际抛物人,负直接侵权责任;丙长期未装防坠监控、未贴警示标识,属安保义务缺失。但立案受理阶段法院不作实体判断,故乙单独起诉甲,或把丙一并列为被告,均属适格。高空抛物责任 被告是否适格与责任能否成立分属两个阶段,勿在立案时作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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