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列位

民诉-56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货款800万元,却长期不向其债务人丙公司追讨到期的700万元债权,甲公司遂准备代位起诉。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
甲公司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应以甲公司为原告、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及《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利。列位规则为:
  1. 第一,债权人为原告;
  2. 第二,次债务人为被告;
  3. 第三,债务人为第三人。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乙公司怠于追讨其对丙公司的700万元到期债权,已影响债权实现,故应由丙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丙公司仅须在该债务范围内向甲公司给付。 债权人作原告、次债务人作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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