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民诉-52 · 当事人 · 案例题 · 常考 · 30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董事长乙以明显低价把公司主要资产转给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未取得对价。股东丙书面要求监事会起诉遭拒,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方则主张:丙在资产转让后才受让股权,行为发生时并非股东,故非适格原告。法院应否支持该抗辩?
①不应支持该抗辩,丙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②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依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 ③
  1. 第一,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
  2. 第二,完成前置程序,即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而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
  3. 第三,须为公司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④本案丙于2026年2月起诉时已受让股权、登记在册,满足第一项要件;其此前曾书面要求监事会起诉并遭拒绝,前置程序已完成;乙以明显低价处置甲公司主要资产,侵蚀公司利益,丙系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诉。行为发生时丙尚非股东,并不妨碍其起诉时点的适格地位,故该抗辩不能成立。 股东代表诉讼查两处:起诉时点有无股东身份、前置程序是否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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