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的被告确定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交货后乙拖欠货款280万元。乙公司股东丙、丁擅自将公司主要财产转入个人名下,用于购房与消费,致乙公司无财产偿债。甲应以谁为被告?
应把乙公司与股东丙、丁列为共同被告,甲公司也可先诉公司再另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
- 第一,股东须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并逃避债务的行为;
- 第二,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
- 第三,诉讼构造上采共同被告或先后分别起诉。 本案中丙、丁擅自把乙公司主要财产转到个人名下购房消费,乙公司已无财产偿债,甲公司的债权受损。故甲可直接以乙公司和丙、丁为共同被告,请求股东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亦可先起诉乙公司确认债权,再另案起诉丙、丁,此时乙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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