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权利义务移转与当事人恒定
题干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到期未还,乙起诉请求还本付息。审理中乙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丙并通知甲,丙申请替代乙承担诉讼。乙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受影响?
乙的原告资格不受影响,仍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及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移转的相关规定,诉讼系属中原当事人地位恒定。要件有三:
- 第一,争议权利义务发生移转;
- 第二,受让人请求接手诉讼的,由法院裁量,准许时以裁定变更当事人,未获准许时可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第三,原当事人退出前所为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本案属典型债权让与:乙在审理中把300万元债权全部让与丙并通知甲,移转发生于诉讼系属之后,故乙仍是适格原告;丙申请替代承担,法院可裁量准否;乙此前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及最终裁判均拘束受让人丙。 当事人恒定+诉讼承继:换人不换诉,原当事人已为行为拘束受让人。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8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