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与重复起诉

民诉-187 ·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 常考 · 33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与管辖规则,并说明胜诉后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1. 第一,当事人地位: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作被告,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前后两诉当事人并不相同。
  2. 第二,管辖规则:原则上由被告(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次债务本身属于专属管辖事项的从其规定;次债务订有仲裁协议的仍可审理,仅在首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中止诉讼。
  3. 第三,重复起诉须同时满足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一致、请求同一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就未获清偿部分另诉债务人,或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另行起诉,均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受理后中止审理、等待前诉结果。判断口径:三项缺一即非重复起诉。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民诉法解释》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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