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的新诉与债权救济
题干
试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另行起诉请求清偿的处理方式,以及其实现债权的救济途径与管辖规则。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权人的金钱请求应转入破产程序集中实现,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一,债权人坚持另行起诉要求清偿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债权,由其依法申报后按顺位受偿。
- 第二,申报后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解决债权数额与顺位争议。
- 第三,此类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并可适用管辖权转移,统一由该院审理。
- 第四,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仍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受集中管辖限制。判断口径:新诉原则上不收,债权靠申报加确认之诉实现,仲裁条款优先。参见《企业破产法》第21条、《企业破产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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