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诉讼中的被告确定
题干
试述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担保时,债权人起诉应如何确定被告及各担保人的责任顺序。
结论:共同担保中,债权人不必一并起诉,被告取决于其选择与担保类型。
- 第一,债权人可任选担保人起诉,被诉之人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担保人不因未被列为被告而当然参加诉讼。
- 第二,债务人物保优先于第三人物保,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顺位相同,可择一或一并主张。
- 第三,债权人未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即请求第三人担责的,第三人可在债务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免责。
- 第四,一般保证人应与债务人同列被告,因其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责,须先确定其责任数额;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通知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民法典》第392条、《民诉法解释》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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