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129 · 典型真题回放 · 案例题 · 常考 · 271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欠丙债务未到期,却又与乙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把办公楼低价过户给乙且未办登记。丙认为抵债价格过低,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问: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本案属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丙公司列为原告、甲、乙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民法典》第539条:债权人诉请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处分行为时,以债务人和该相对人为诉讼当事人。要件:
  1. 第一,原告须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 第二,被告一方须有债务人;
  3. 第三,被告一方须有受让人或受益人;
  4. 第四,诉请限于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本案套用:丙对甲享有债权且未获清偿,原告资格成立;以物抵债协议由甲与其相对人乙签订,处分双方对撤销结果均有直接利害,应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债务人无偿处分时相对人可列第三人;有偿低价处分时相对人与债务人同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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