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构造与效果

民诉-189 · 民商诉融合考点汇总 · 常考 · 272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结构与裁判效果。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债的保全在程序上的延伸,性质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1. 第一,实体前提是债权合法确定并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被代位权利不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 第二,当事人结构固定: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起诉还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条件,并由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2条。
  3. 第三,认定成立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受领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判断口径:相对人可援引其对债务人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参见《民法典》第535条、《民法典》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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