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内容与不予释放、变更情形
题干
试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内容,以及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在侦查、审判阶段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而不能直接决定变更《刑事诉讼法》第95条。
- 第一,审查须覆盖犯罪事实与主观恶性、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及羁押必要性。
- 第二,须查明有无前科劣迹、累犯等从严情节及认罪认罚、退赃谅解等从宽情节《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2条。
- 第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重罪,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有串供毁证危险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
- 第四,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须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才可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8条。判断口径:先看不予变更清单,再查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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