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题干
某市公安机关对三名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甲怀孕七个月,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并已报上级批准;乙在该市无固定住处;丙涉间谍罪、参加恐怖组织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经上级批准。问: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
该公安机关对甲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对乙、丙的相应决定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监视居住原则上在住处执行,转至指定居所须有法定事由。要件为:
- 第一,嫌疑人无固定住处;
- 第二,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本案中,乙在该市没有固定住处,落入第一项,指定居所执行并无不当;丙涉间谍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属第二项的两类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且已获批准,要件齐备。甲涉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属法定两类犯罪,纵已报批、纵有怀孕情节,也不得转至指定居所,故对甲的决定应予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条路径:无固定住处,或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经上级批准;其他犯罪与怀孕情节均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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