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刑诉-77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26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决定对甲取保候审,执行三个月后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判中仍决定对甲继续取保候审。审判阶段甲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如何计算?
甲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重新计算。依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第二款:
  1. 第一,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须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是否继续取保候审;
  2. 第二,决定继续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保证金继续使用的也不再另行收取;
  3. 第三,期限自重新办理后起算,与前阶段各自独立。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对甲取保候审并执行三个月,起诉后法院认为仍需取保而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属同一措施跨阶段沿用,审查起诉阶段已过的时间不能折入审判阶段,故法院应另行办理手续,审判阶段自重新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再扣减此前三个月。取保候审换阶段重办手续、期限重起算,已执行部分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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