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

刑诉-76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26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各交保证金5000元。取保期间,甲更换了在公安登记的手机号,一周后方被发现;乙又因危险驾驶被立案侦查,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问:对两人的保证金应分别如何处理?
对甲应当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对乙应当先暂扣、判决生效后退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及《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 第一,被取保候审人的联系方式等登记事项变动,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此为法定报告义务;
  2. 第二,违反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
  3. 第三,取保期间又涉嫌故意实施新罪的,应当暂扣保证金。 本案甲更换登记手机号逾一周未报告,属违反报告义务,故其5000元保证金应予没收部分或全部;乙另涉危险驾驶罪属故意实施新罪,先暂扣其5000元保证金,生效判决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过失)后,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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