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在暂住地的执行

刑诉-168 · 延伸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选考 · 21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户籍地在四川,离乡赴北京、上海打工逾一年,后在广东佛山高明区租住出租屋。甲入户盗窃时遇被害人乙,持械威胁并打伤乙后逃离,涉嫌抢劫罪。甲以患重病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能否在高明区对甲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可以在高明区执行取保候审。依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被取保候审人可在暂住地执行的,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第一,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
  2. 第二,本人无经常居住地;
  3. 第三,暂住地有固定住处。 本案甲户籍在四川,外出务工逾一年;其辗转北京、上海两地,未形成经常居住地;现租住高明区出租屋,属于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三个要件均告满足,故公安机关可在其暂住地即高明区执行取保候审。 离乡一年、无经常居住地、暂住有房,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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