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诉-74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22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家中中毒身亡,其父母经抢救脱险。侦查发现乙女与甲一家积怨已深,嫌疑重大,遂将乙拘留;拘留期间发现乙怀孕,即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仅以怀孕为由变更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① 侦查机关仅凭怀孕即变更,不正确。 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怀孕妇女只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之一,条文中另附有危险性条件。 ③
  1. 第一,对象须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 第二,须经审查认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 第三,条件不齐备时,应改用其他能避免社会危险性的措施。 ④ 本案乙虽怀孕,但其与被害人家积怨较深、作案嫌疑重大,不能排除实施报复等社会危险性,侦查机关未作危险性评估即变更,依据不足;改为监视居住更能兼顾讯问需要与危险性防范。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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