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评估的程序

刑诉-83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29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信息网络犯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甲认罪认罚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作羁押必要性评估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不正确。公安机关对逮捕后的变更申请未作处理即径行移送,做法有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与《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1. 第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 第二,收到申请后公安机关须评估继续羁押是否必要,由办案部门承办、法制部门复核,形成羁押必要性评估结论;
  3. 第三,经评估不需继续羁押的,应及时释放或变更,认为仍需羁押的,应在三日内决定并说明理由。 本案甲被逮捕后认罪认罚并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既未评估羁押必要性,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仅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径行移送,属未评估即移送,构成程序违法。正确做法是先完成评估并作出决定,再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9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