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期限与不批捕后的释放

刑诉-81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 案例题 · 常考 · 30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盗窃罪被拘留,9月2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9月12日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不服申请复议,期间甲仍在押,辩护律师多次要求释放未果。本案逮捕适用程序有哪些错误?
本案在审查批捕时限和不批捕后的释放义务两个环节均有违法,属程序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刑事诉讼法》第92条:
  1. 第一,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即七日内作出批捕决定;
  2. 第二,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即不批捕后立即释放;
  3. 第三,对不批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但复议不阻却释放,对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即复议不停止释放。 本案公安机关9月2日提请、检察院9月12日才决定,已逾七日,属超期审查;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后本应立即释放甲,却以正在复议为由继续羁押,属以复议为由拒放。 复议申请不影响释放义务的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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