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顺位
题干
甲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持股12%,认为公司经营异常,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均未召集。问:李某能否自行召集?主持人如何确定?通知有何要求?
结论:李某可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62条、《公司法》第63条。
- 第一,提议主体为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与监事会,三者无先后。
- 第二,召集主持顺位为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股东;主持人为董事长,其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担任。
- 第三,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本案李某持股12%属适格提议人,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召集,其取得自行召集权并应履行通知义务。另需注意,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开会的,法院不予受理,仅告知其自行召开。 记忆:提议三家无先后,召集三级有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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