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另定表决方式与修章决议效力

商法-19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2024年3月,甲公司股东会以四分之三股东表决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该决议是否有效?
该修改章程的决议有效。依据《公司法》第65条、《公司法》第66条第3款,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允许章程另作安排,而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要件:
  1. 第一,章程另有约定,表决权可不按出资比例;
  2. 第二,修改章程决议;
  3. 第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本案甲公司章程约定一人一票,该约定合法,表决权数按股东人数而非出资比例计算;本次决议获得四分之三股东的表决支持,对应四分之三表决权,已超过三分之二,构成有效的特别决议,故该决议有效。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均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特别决议修章增减资、合分解散变形式,皆三分之二;其余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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