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前置条件
题干
昌顺公司有四名股东,甲持股60%、乙持股25%,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按一人一票表决。甲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乙能否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不能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63条第2款,股东自行召集须依次满足三个要件:
- 第一,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
- 第二,监事会亦不召集主持;
- 第三,该股东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本案中,昌顺公司章程采一人一票,四名股东各占四分之一表决权,乙的表决权比例已过十分之一门槛;但现有事实中并无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或怠于召集的情形,前置程序尚未穷尽,故乙不能径行召集。 章程可另定表决权计算方式,但董事会到监事会再到股东的顺位不可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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