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法定情形

商法-47 · 公司组织机构 · 必考 · 19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有限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章程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开会。董事长仅通知3名董事到会,该3人一致同意作出免去总经理职务的决议。该决议效力如何?
该决议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27条,决议不成立有四类情形:
  1. 第一,未召开会议即作出决议,仅纸面决议除外;
  2. 第二,会议未将决议事项付诸表决;
  3. 第三,到会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不足法定、章定要求;
  4. 第四,赞成人数或赞成表决权数未达法定、章定比例。 本案董事会共7名董事,章程要求过半数即4人以上到会,实际仅3人出席,落入第三类情形,属根本性缺陷,故该决议不成立。 未开会、未表决、到会不足、赞成不足,四项任一即不成立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199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