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股东的决议不成立之诉

商法-194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60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三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15%、25%,章程约定为他人债务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须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召开股东会,欲为某公司100万元借款担保,未通知乙参会,甲、丙表决通过。乙有何救济途径?
乙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条第4项。要件如下:
  1. 第一,会议虽已召开,但同意的表决权数未达到章程要求,同意表决权数不足;
  2. 第二,出席与同意的表决权合计不达门槛,未形成有效集体意志;
  3. 第三,此种瑕疵属决议根本不成立,救济方式是决议不成立之诉,而非撤销之诉。 本案中,章程把50万元以上对外担保的门槛定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涉案担保为100万元;股东会未通知乙,乙既未出席亦未表决,同意的表决权仅占75%,未达全体一致,故该决议不成立,乙可诉请确认。 未通知→未表决→同意表决权不足→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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