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程序轻微瑕疵的决议不撤销

商法-196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拟于7月14日召开股东会,7月1日才发出通知。全体股东均准时到会、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股东甲以未提前十五日通知为由请求撤销该次决议。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甲的主张不成立,该次股东会决议不予撤销。依据《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召集程序违法或违章本可撤销,但瑕疵轻微且对决议无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判断要点有三:
  1. 第一,确有召集程序瑕疵;
  2. 第二,瑕疵仅属轻微;
  3. 第三,对决议无实质影响。 本案中,章程定有十五日通知期,公司仅提前十三日,程序上确有不足;但所差仅两日,全体股东均已获通知、准时出席并充分表决,知情权与表决权未受妨害。故该瑕疵轻微且无实质影响,甲无权请求撤销,决议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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