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决议表决规则

商法-190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4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拟吸收合并业务相近的另一家公司,但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表决机制未作任何规定。问:股东会应如何表决?
股东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公司法》第65条、《公司法》第66条第3款。
  1. 第一,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但章程可另定;
  2. 第二,公司合并属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只凭简单多数;
  3. 第三,章程可另行规定议事方式与通过比例。 本案中,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其章程对表决机制未作任何规定,故无章程优先适用之余地,三名股东各按出资比例计算票数,合并决议须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仅有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该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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